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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形成《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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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六年,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从而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时任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的黄志凌不仅应邀在高层研修班进行深入交流,还就银行表外业务逻辑与实践误区撰文,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之后一直跟踪相关问题的持续观察,并对2021年市场上出现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舆情进行深入剖析。监管部门经过长达六年的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于2022年12月初终于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引起市场的积极反应。
为此,我们特别推送黄志凌2016年在《金融监管研究》上发表的专题文章,启发业内外人士思考借鉴。以下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属性、风险与监管研究》原文: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派生性金融需求和美国监管偏好调整助推下,以表外业务为主体的金融创新井喷式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快速变化,客户金融需求与传统银行供给渐行渐远,迫使银行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不仅花样繁多,业务扩张速度也是前所未有。这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然而,由于银行表外业务十分复杂,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又各不相同,相关判断与政策建议的分歧很大。
一、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国内外比较
市场需求是驱动表外业务发展的深层原因。回顾商业银行发展历史,任何业务创新与发展都是市场需求驱动的结果。表外业务也不例外。实体经济对于非传统金融业务需求的迅速增长,是推动银行表外业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鉴于传统的表内业务息差收窄,资本要求越来越高,发展表外业务就成为银行业监管套利和提升盈利能力的最佳选择。
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经历了“货币中介 - 信用中介 - 信息中介”的转换过程。传统的银行业务脱胎于货币兑换和保管业,仅具有货币中介的性质。金属货币制度下,西欧的货币兑换商从最初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到保管货币,聚集了大量货币,随之衍生出以收取利息为目的的放贷业务,进一步形成了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商业模式,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随着银行商业模式日臻完善,银行功能也由货币中介逐步向信用中介拓展;银行的商业模式也由传统提供货币清算和资金借贷,转向提供信用支持以方便客户,甚至参与市场信用交易。人们逐渐倾向于通过银行来作为一个安全的第三方交易者,出现了用银行信用来替代商业信用以增进交易安全的业务模式,出现了银行的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但近年来,直接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资本和利差等经营环境的日趋恶化,显著削弱了银行信用中介职能基础,银行出现了向信息中介转型的趋势。通过自身在客户信息、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通过信托、保险、投行、资管、基金、托管、咨询、代办服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如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通道和跨界服务。这些业务和服务形成了银行前所未有的表外业务规模。
随着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自由化改革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深入,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新需求。与传统上要求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不同,实体经济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便利、利率和汇率等市场风险对冲、全球范围内的资金收付清算等新型金融服务需求日益高涨。一是信用增级。运用各种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本息,以提高直接融资(股 / 债)和间接融资的安全性。主要业务包括担保、承兑、信用证、流动性支持承诺等。二是风险对冲。通过投资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对冲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损失。风险对冲是管理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风险的有效方式,主要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贵金属交易等。三是智力支持。银行利用自身具有的信息优势、风险管理专业技能、信息技术平台和金融市场操作便利,为客户量身定制理财、资管、融资、托管、咨询等一系列专业化金融服务,主要业务包括投行、资管、咨询、托管等。四是交易便利。借助金融市场的交易组织、交易规则,以及信息技术平台和网络,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和资本交易提供清算、结算、代收 / 代付等便利服务,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表外业务在金融危机后仍然保持快速、大规模发展的势头。国际大型银行业务重心已经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表外业务收入占全部营收比重看,2008—2015 年,国际大型银行除 2008年(次贷危机)外,其他年份占比均超过 40%,其中摩根大通占比超过一半。花旗银行更是遥遥领先,其表外业务收入已经达到总业务收入的 70%—80%。相比之下,国内大型银行这方面的水平较低,其表外业务收入占全部营收比重基本低于 10%。
从表外具体业务发展重心看,国内银行和国际银行业呈现较大差别。国内商业银行实务中,传统的表外业务主要是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担保业务和贷款承诺、信用卡透支额度等承诺业务;同时,开展了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但品种和规模有限。近年来,业内还出现了一些银行不承担现实义务但可能对其损益产生影响的新兴业务,如部分同业业务、资产证券化、非保本理财产品等。
国际银行表外业务的类型和重点与国内有较大区别。从花旗银行及 JP Morgan 2015 年的财报信息看,其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投资于各类无需合并的 SPV。以购买或留存资产支持证券或信贷抵押证券,或信用卡债权证券等方式,投资无需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目的实体(SPV);通过持有优先级或次级债权、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企业),或其他无需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目的实体(SPV)。以花旗银行为例,截至 2015年年末,花旗银行在各类无需合并的 SPV 中涉及的资产总额为 4121 亿美元。二是给 SPV 提供贷款或咨询类服务,为一些 SPV 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赚取佣金。三是提供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担保,以及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等。花旗银行开展前四类业务涉及的名义本金余额,截至 2015 年末为 20 亿美元;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合约为 88 亿美元。
由上可以看出,目前国内银行业大力发展的各类代客理财业务、资产管理计划等表外业务,在美国银行业已开展得如火如荼,并已成为各家银行经营业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传统的表外业务,如贷款承诺、保函等,只是国外银行表外业务中占比很小的一部分。
二、银行表外业务的理解与管理困惑
说到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人们一般会援引一些个案或国外教训,由此而较多地联想到监管套利、管理空白等。基于此提出的建议也多是进行限制、设置限额、加强审批等。这种看法貌似合理,实际上反映出对表外业务理解不客观和不全面,既无助于风险的防控与化解,也不利于经济金融发展。因此,深刻理解、正确对待表外业务,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或有性是表外业务最基本的特征,但或有性和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跨界定义并不易把握
表外业务之“表”不指损益表,也不是现金流量表,仅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之“外”则是因该业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必须由未来事项决定”而无法列入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的要义有三:其一,不是银行当前已经享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潜在的义务或未来可能享有的权利;其三,未来是否会转变为表内资产,取决于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不发生。进一步分析,表外业务中的交易行为是在现时对基础工具未来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交易,交易在现时发生但结果要到未来某一约定的时刻才能产生。或有性是表外业务最基本的特征。或有性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发生与否。以贷款承诺为例,在竞争性的信贷市场上,贷款承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借款人不确定的信贷需要。二是方向不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为银行表外业务,如果形成垫款,则要转入表内核算。三是金额待定。其一,未来价值 /金额取决于未来情况而难以确定;其二,该价值 / 金额难以进行公允和可靠的计量和估计。如果可以进行公允计量,也可转为表内核算。
目前,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主要基于会计准则,这种从监管角度和会计准则角度跨界和交叉界定的方式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例如,按照银监会 2016 年 11 月出台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国际上目前比较通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表外业务的定义,即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衍生产品、承诺、承兑、信用证、失败交易和未清算证券等。由银行监管机构引用会计准则来定义表外业务,意味着准确理解和把握表外业务,既要熟悉银行具体业务,又要了解会计准则。这种跨界定义方式大大增加了理解和管理上的复杂性。
(二)表外业务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对一些新型表外业务的理解和管理存在争议
根据表外业务的主要业务形态,可以将表外业务分为金融服务类、担保承诺类和新型表外业务三大类。前两类业务是银行传统的表外业务,无论从会计核算、报表披露的角度,还是监管的角度,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体系;但新型表外业务则五花八门、体系庞杂,受到较大关注和一定质疑。
一是金融服务类。银行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但依旧会承担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通常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的质与量,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与咨询业务、投行业务、代销基金、代销保险以及托管业务等。该类业务银行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是从中赚取手续费,比如替客户办理汇款转账,购物付款结算等。
二是担保承诺类。这也是传统的银行表外业务。银行与客户开展此项业务时不用支付现金,但会约定当客户违约不能支付款项(担保类),或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承诺类),银行就会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银行承担的是潜在的支付义务。比如投标保函业务中,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履行承诺,银行必须支付招标人一定的赔偿金,银行承担了投标人不履行承诺的赔偿风险。
三是一些受到争议的新型表外业务。近年来,在市场竞争和盈利压力驱动下,银行出现了一些形式上是金融服务业务,实质上承担潜在付款义务的新型表外业务,如非保本理财产品、代销信托产品、表内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平台公司等。这类业务的主要特征是从业务条款、合同约定看符合“金融服务类”业务的性质,银行只是一个管理人或中间人,不承担其中的风险。但从实践结果看,无论是当前的法律环境,还是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现实情况,银行都难以与这些业务形成有效的“防火墙”。一旦这些业务出现了风险,银行很可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表外业务理解的“随意性”和“不安感”很大程度上与会计准则的相对滞后有关
很多人以为,表外业务顾名思义是放在表外,既不入账、也不用核算。这种理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任何一项业务,无论是表内还是表外,都要严格记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国际准则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有规范性要求;国内会计准则也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报表附注中关于表外金融工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
虽然表外业务定义、核算、披露都与会计准则关系密切,但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和理论基础则侧重于规范表内业务,并没有专门针对表外业务做出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目前表外业务主要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三个国内会计准则中。国际准则方面,主要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 30 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IAS30)、《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FAS133。总体看,会计准则关于表外业务的规定比较零散,且主要是禁止性规定,对于如何确认和计量则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相关指南和解释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还在进一步的改革之中。
虽然银行需要对表外业务进行记账和会计核算,但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时,总是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要不就是放在脚注里面,要不就是零散地放在管理层讨论里面,要不干脆就不披露。这种不透明性,让公众产生了巨大的不安全感,要使表外业务像表内业务一样规范清晰透明,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提升监管要求。
三、全面管控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关键点
表外业务纷繁复杂。其中,微观上的技术与业务结构缺陷不难解决;但主观认识错误和客观认知困难则不易转变,成为表外业务风控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看,宏观上表外业务的风险交叉传染路径和规律尚未找到,潜藏的系统性风险一直受到监管当局的重点关注。
(一)警惕银行脱离客户需求的表外业务自我膨胀
在欧美发达市场,上世纪就出现了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银行表外业务。大量脱离实体经济需求自我循环的表外业务急剧膨胀,最终酿成金融危机。中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发展,应避免重蹈覆辙。
近年来的中国市场,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调整,以银行为中心、以规避信贷调控和监管为主要目的的表外创新业务有快速兴起、不断出新之势。从早期的银信合作、同业代付,到近年来的信托受益权、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等,围绕资产出表的通道类业务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与调控和监管的博弈。监管机构不得不不断出台政策进行规范,甚至“叫停”。
银行资产出表的动力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为了释放表内的贷款空间。近年来基于宏观审慎管理下的宏观调控,对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有总量约束。鉴此,银行基于追求利润或留住客户的考虑,积极寻求“类信贷”通道,转移存量资产出表。二是为降低资产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充足率。表内信贷通过包装出表,可以实现资本节约。三是规避针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监管调控措施。
(二)主观认识不到位是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最大障碍
表外业务类型多样,业务模式差异也很大。有些业务的风险特征与表内业务基本相同(如担保承诺类业务),但却往往被看成低风险业务;有些业务具有与表内业务完全不同的风险,人们也并不去深刻理解。由于在表外记录与核算,往往是某种表外业务风险到了急剧大量暴露时,才开始亡羊补牢。这些甚至在银行从业人员中也形成了一系列认识误区。误区一,是表外业务是低风险业务,不会给银行带来颠覆性的系统性风险:不动用银行资金,或很少动用银行资金,所以低风险;即使有风险也是局部性风险,不会对银行构成致命性损害。误区二,是表外业务不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即使存在一定风险也不会产生大的后果,银行不需要花大力气去构建风险管控体系。误区三,是表外业务只能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和义务而定,而不会像贷款等表内业务,通过计提损失准备和超额损失的资本递补来管理风险。误区四,是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是银行监管机构的事,既然监管机构没有提出要求,就说明没有问题。
(三)客观认知上的困难增加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难度
由于表外业务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标准化程度低、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等特点,导致对表外业务认知不清,“不知道是否有风险”,也“不知道风险有多大”。
一是隐蔽性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表外业务大多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简单注释,不足以全面、系统地反映表外业务经营的规模和质量。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大多有银行的隐形担保,实际风险并未转移出表;其他一些表外金融产品的高杠杆特征背后,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敞口。实际业务中,资产转出方大多会通过其他方式为所转让的资产提供担保或保证,在这些已证券化的资产出现信用危机时,银行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这也是次贷危机中,证券化资产原始持有者受到牵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自由度大。表外业务开展大多不受资本金和存贷比约束,相关的监管法规也不够完善,只需买卖双方签署协议就可开展,为银行提供了在规则之间辗转腾挪的空间。次贷危机前,美国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将这类 SPV 业务确认为表外业务,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美国会计准则FAS140 对特殊目的实体留了一个免于合并的口径,赋予 QSPV 免于合并的“特权”。许多公司在证券化业务的设计和安排时,都尽量将设立的 SPV 满足 QSPV 的要求,从而使所转让金融资产在公司层面“出表”且不需在合并报表中反映,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
三是不确定性高。与表内融资相比,表外融资流程长、环节多,参与主体利益诉求各异,潜在风险点也多。表外业务同时面临利率、汇率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且各类风险之间会相互转化和影响,风险综合化评估和整合化计量不足。富国、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表外业务规模,已达到表内业务规模的数倍。这些游离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如果未能与银行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一旦不良,对银行、投资者而言往往是致命的。
四是创新活跃。表外业务作为创新最快的领域,包含了多种新型金融工具。进入新世纪,国际大型银行纷纷设立管道公司来隔离风险,投资于 CDO 等高风险资产,逐渐形成了“影子银行体系”。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 FSA 的定义,所谓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美国商业银行表外大量的 SPV,均属影子银行。前不久,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曾引发业界的广泛争议。
(四)计量难题有待攻克,管理面临挑战
表外业务风险的核心是不能确定发生还是不发生,因而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其风险计量十分困难。表内业务有充分的数据,且违约数据的规律性很强;表外业务的数据不够充分,即使有历史数据,但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历史规律性不强。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拨备计提的前提是出现减值迹象,即使是组合计提也需用历史滚动损失的方法,以出现过违约事件为前提。由于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合同表述和实际法律关系相互矛盾等,表外业务拨备计提难以开展,资本无法准备。出现损失后,也无法像表内贷款资产一样,有明确的核销、出售等处理通道和模式,导致银行在出现问题后倾向于掩盖风险。
近年来,银行自身驱动的表外业务需求和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相互交织,共同驱动了业务创新的快速多变。这要求监管机构要有“火眼金睛”,能够识别和分辨哪些是客户和市场的客观需要,哪些是虚假的套利性创新。这对监管能力提出了较大挑战。
四、完善会计准则是首要任务
针对上述分析,对表外业务要有正确的态度:其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可有可无。银行不去满足这种需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互联网金融等非金融企业,也会去积极拓展。对于表外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监管政策引导银行回归表外业务的本源——满足真实的客户需要;同时,要完善会计准则,加强对表外业务计量、完善拨备计提与资本要求,制定危机时期阻断市场风险传染的预案等措施,引导和规范表外业务健康发展。
表外业务是随着客户需求和市场需要而出现的,实体经济对表外业务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发展表外业务有助于银行缓解新资本协议下银行面临的资本短缺问题,是银行提高客户忠诚度、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银行抵御经济周期性风险的重要途径。实践表明,金融市场越完善、市场化程度越高,表外业务的形式就越多,产品结构越复杂,规模体量也越大。对此,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必须加以正视,不能采取回避态度。即使表外业务风险迅速暴露,也不意味着一定要终止表外业务,或将其全部纳入表内。正确的选择是,及时完善会计准则,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监管机制。
实施总量约束也不是一个好办法。有建议提出,对表外业务实施总量约束,无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总体存量还是单个表外业务的存量,都设定相应的资本约束指标;同时,设定表外业务发展速度指标,使表外业务的增长速度与银行资产的增长速度保持一个合适的比例。实际上,这容易形成对“坏银行”的奖励,对“好银行”的压制,无助于整体风险改善。
促进银行表外业务健康发展重要前提是,尽快完善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身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比较复杂的内容,而表外业务由于自身的复杂性,对会计准则制定者而言又有着更高的要求。从实践上来看,准则制定者一直在积极应对这些挑战。
1990 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30 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IAS30),除了对表内资产、负债损益提出披露要求外,对因或有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提出了披露要求,包括:(1)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2)直接信贷的替代手段,如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备用信用证;(3)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履约保证书、投标保证书、保单和备用信用证;(4)由货物运送引起的短期内自行消除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以有关货物作为抵押的跟单信贷;(5)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售后购回协议;(6)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如掉期、期权和期货等。
1991 年 9 月,IASC 公开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但由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复杂性,各方并未取得统一意见。鉴此,IASC 决定采用先易后难的做法,分两步制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第一步,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披露和列报,第二步,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其后,其于 1995 年 6 月发布了第 32 号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又于1999 年 7 月发布了第 39 号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明确了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为了从财务报告中看到银行的整体风险情况,IASB 整合了 IAS30 和 IAS32 中关于披露的规定,于 2006 年发布了《金融工具:披露》(IFRS7)。IFRS7 要求银行披露受金融工具风险影响的程度以及管理层管理这些风险的目标、政策和程序。所有这些要求,都旨在使披露能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使用金融工具及其因此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而使银行因使用金融工具(无论是表外工具还是表内工具)而承担的风险更加透明化。
中国会计准则在 2006 年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后,其各项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从结果看,仍难以完全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并因此受到诸多质疑,包括套期会计太过复杂、金融资产分类种类繁多等问题。相关监管者则认为,大量游离于会计报表主体之外的风险性业务被遗漏掉了,因此,有关表外风险披露方面,会计准则亟待改善。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的回应和取向,下一步改进会计准则的着力点如下:一是严格业务出表规则。对于虽然是银行在表外开展的业务,也未纳入银行法人资产负债表,但只要银行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力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就需要合并纳入银行集团财务报表,从集团层面完整反映银行承担的业务风险。二是完善信息披露。通过更加充分、透明的披露信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相关风险和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便其评价权益的价值,做出相关决策。三是改进拨备计提要求。新发布尚未实施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FRS9),已要求对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类业务按照贷款要求计提减值准备。需要指出的是,会计准则的完善只是银行外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为一种来自于外部的约束力,其既不可能达到完美的状态,也无法解决人为的规避和绕行;因此,对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应寄希望于银行自身“不忘初心”,强化自身责任。银行应真正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来发展表外业务,而不是将表外业务变成规避监管的手段和途径,只看见眼前的利益而不计长远的风险。
五、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启示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一是要高度重视表外业务风险,始终不忘“表外业务初心”。要深刻认识表外业务的意义,着力加强风险计量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提高法律合同文本和交易条款设计能力;同时,还要转变表外业务无风险、低风险的错误认识。二是统一风险偏好。鉴于表外业务形式多样、创新活跃,新增表外产品不断涌现的现实,应将表外业务纳入风险偏好管理,并建立起与表内业务风险准入标准、风险收益平衡取向、“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要求等相一致的风险政策体系。三是要强化全流程管控。表外融资流程长、参与主体多,应明确在产品研发、风险分级、客户适应度评估、市场中介机构选择、客户风险提示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标准;对于部分杠杆率高、潜在风险大的表外产品,要在上述关键环节引入风险管理平行作业机制。
就监管部门而言,要充分认清表外产品的交叉、跨界,以及各金融机构之间日趋紧密且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高度关注表外业务理财以及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交叉性业务领域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而了解市场需求、把握银行业务脉络、洞察风险机理、平衡风险收益、降低套利机会及阻断交叉传染,则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的前提。
一是要深刻理解市场需求,在清晰化表外业务风险机理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细化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制度,明确鼓励什么、反对什么的监管导向。
二是要组织市场和行业专家,集中攻关表外业务风险评价技术,尝试探索拨备覆盖预期损失、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覆盖机制。这是解决监管套利的前提。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银行表外业务出现系统性风险失控,以至于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引力巨大且无节制的监管套利。很多理财业务与传统银行的业务逻辑和风险机理几乎是一样的,但在资本要求、拨备计提等监管政策方面却有天壤之别。
三是要高度重视表外业务风险跨界传染的杀伤力,构筑有效识别与防控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制。这一点,在新金融业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时期,显得格外重要。互联网金融的关联性、交叉性、重叠性很高,其风险传染能力与传染速度不仅远远大于传统银行业务,而且会直接波及银行体系,放大系统性风险。对此,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
需要看到的是,部分表外业务难以准确区分是银行经营行为还是非银行经营行为,甚至也无法区分是金融行为还是非金融行为。中长期看,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新审视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目标,同时进一步优化协调监管机制,推进中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转自《金融监管研究》2016年第12期)
作者简介:黄志凌,中国建设银行前首席风险官、首席经济学家(其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管理学科全球顾问委员会(GAB)委员。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和金融理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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