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要求“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自201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七年提及“保险+期货”模式。从“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到 “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再到“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一模式的高度重视和更高期望。那么,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首先要深刻理解“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原理,认识其必要性。
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呈增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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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产品市场化发展加大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随着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与之相伴的是农产品价格和生产成本波动等市场风险对农民收益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国内外市场融合加剧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农产品呈现数量、品种、来源“三增”格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间价格双向联动的渠道更为畅通。价格波动不仅可在空间传导,而且传导的速度在逐渐加快,国内农产品市场的风险明显加大。
不确定因素增加影响国内农产品价格稳定。地缘政治、疫情、政策和天气因素是未来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国际地缘政治激烈角逐,国际原油和大宗产品价格大幅震荡,农产品价格也深受其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许多粮食和农产品贸易大国纷纷出台限制出口措施,全球农产品贸易体系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明显加大。我国极端气候事件特征更为突出,造成农业生产巨灾频发,生产灾害因素搅动农产品市场价格,价格波动又进一步反作用于生产环节,形成 “价格暴涨—产量激增—价格暴跌—产量骤减”循环,在信息不对称和游资炒作等因素的助推下引发价格剧烈波动。
市场化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是未来趋向
日益增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迫切需要我国加快构建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长期以来,在以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性措施的干预下,我国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然而,通过市场化工具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已成为国内外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共识。
市场化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是欧美等地区的普遍做法。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经济陷入石油危机。20世纪80年代,欧美等国家普遍出现经济“低增长、高通胀、高失业”现象,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难以承受农产品价格直接干预的财政负担。美国政府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开始运用市场化手段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逐步减少对价格直接或间接干预,包括取消部分农产品最低限价或生产配额、降低价格支持水平、减少谷物国家储备量等,催生了诸如农产品期货期权、价格收入保险等各类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从而使市场化管理工具在美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传统的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方式面临挑战。传统上,我国对粮食和大宗农产品实行以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为核心的政府保护性收购政策,其本质是以政府干预农产品价格的方式进行市场调控。这种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对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但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价格扭曲、财政压力加剧、粮食价格倒挂和进出口贸易严峻等一系列矛盾不断累积。特别是传统价格支持和补贴水平大幅增加,已接近或超过WTO规定的“微量允许”上限,开始面临特定农产品黄箱支持的实质性约束,也承受个别国家向WTO提起农业补贴投诉的风险和压力。在内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下,传统的以行政干预价格为主的风险管理思路面临越来越大的制约和挑战。
加快构建我国市场化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体系,需求迫切。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通过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订单农业、期货期权等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和发展,探索农产品市场调控新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不少地方试点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和期货、期权等新型市场化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拓展了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新思路,对分散、转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场风险和保价稳供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发育尚不充分,各类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之间衔接度不高、匹配性不强,迫切需要加快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创新、优化组合以及构建多元化市场风险管理新模式,以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需求,适应不同风险管理策略的需要。
“保险+期货”模式应运而生
为有效解决我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难题,“保险+期货”模式应运而生。“保险+期货”模式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市场化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一种创新模式,将会对提高农业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发挥重要作用。
价格保险是适合我国农户管理价格风险的市场化工具。由于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系统性特征,不符合传统保险理论中可保风险是独立性风险的要求,因此,农产品价格风险最优的管理工具是期货和期权。生产经营者通过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转移、分散价格风险,这也是以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体的发达国家普遍运用的成熟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规模门槛,在我国仍以小规模分散农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背景下,广大农户无法直接参与期货、期权交易。尽管国家和各期货交易所做出各种努力,但收效甚微,我国迫切需要通过创新找到一种农户易于接受、且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风险管理工具,转移和分散农业生产经营者面临的日益凸显的市场价格风险。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的推广普及,农产品价格保险为农户市场价格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机遇。农产品价格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农产品销售价格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农业保险,是转移和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价格保险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群体提供个性化产品服务,交易门槛低,易为农民所接受,非常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实际。同时,我国已建立起触达广大农村和农户的农业保险网络服务体系,价格保险服务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价格保险必须借助期货市场进行“再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设计中保障价格的设定问题。农产品价格风险是未来市场不可预期因素导致实际价格偏离预期价格的可能程度,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事件引发的不可预期的风险,所以设定保障价格要以未来农产品市场预期价格为依据。发现和寻找未来农产品市场预期价格是开发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首要问题。缺乏未来农产品市场预期价格发现的渠道和方法,会导致保障价格设定不合理,致使农产品价格保险无法开展。二是农产品价格保险巨额赔付风险的分散问题。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这种系统性价格风险可能会导致区域内所有投保者同时遭受价格下降到低于保障价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极易造成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赔付风险。而这种巨额赔付风险很难通过“大数法则”分散,再保险也不愿承接和转移这种巨额风险。倘若保险公司难以找到转移和分散这种巨额赔付风险的渠道和方法,那么,农产品价格保险也难以规模化推广和应用。因此,破解这两大难题成为农产品价格保险推广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功能,能够有效破解农产品价格保险推广面临的两大难题,成为价格保险最佳的“再保险”场所。
“保险+期货”模式有效共管农产品价格风险。一是运用期货价格设定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的保障价格。有效期货市场中,期货价格已充分包容了各种可预期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期货价格更加接近于远期真实价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不会做出比期货市场更好的预测,期货价格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国外发达国家的价格保险均以期货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用于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的依据,未来实际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差额完全由保险合同签订后不可预期的因素造成,由此可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期货是标准化的商品合约,现货和期货对应的标的物不可能完全一致。由于质量和等级差异,当两种商品价格存在相对固定的比价关系或升贴水关系时,可依据保险标的物与期货交割标准化商品比价关系,设置保险保障价格为期货价格一定比例或设置一定免赔率,也可利用期货市场点价交易方式由专业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二是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保险“再保险”。利用期货市场风险对冲功能,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业生产者农产品价格风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承保品种相同、数量适当的期货合约,从而将从农业生产者转移来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再转移到期货市场投资者身上,达到规避价格保险面临巨额赔付风险的目的。所以,“保险+期货”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价格风险市场化管理的一种现实选择模式。
具体而言,“保险+期货”模式是保险公司基于期货市场相应的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价格保险产品保障收益;保险公司再通过购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的期货或期权转移价格风险,以达到“再保险”的目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在期货市场进行相应期货或期权买卖操作,通过期货市场风险对冲机制将保险公司转移来的风险再转移给期货期权市场的投资者或投机者,从而化解市场价格风险,并通过权利金收益获取合理利润。最终各主体各取所需、共同收益、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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